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27 16:33)    点击:145

肖某某诉刘某芝、杨某全、杨某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为二审,我方是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作为被告胜诉,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最终的赔偿责任划分比例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20161219日,被上诉人刘某芝以其丈夫的名义与本案另一被上诉人杨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其家自有房屋在原有四层的基础上升层的第五、六层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给被上诉人杨某,杨某又将该工程的施工工作以包清工的形式包给了上诉人肖某某。2017110日,上诉人在指挥其工人施工时,从楼上摔下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23147.04元,经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诉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为八级伤残,右膝关节为十级伤残,做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肖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杨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肖某某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20%,被上诉人刘某芝作为发包方,将其自有的房屋发包给无资质的杨某承建,因此应对上诉人肖某某的损失在杨某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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