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不容拖欠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21 16:51) 点击:219 |
颜某与张某运输欠款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为上海市百世汇通快递一网点的老板,2016年原告颜某多次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共欠运费11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总欠颜某11000元运费,2017年06月10号前还壹万壹仟元整”,被告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起诉日止,仍未支付。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运费及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但颜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原件、录音等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及发生经过。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张某拖欠颜某的运费,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应当按照欠款还款。原告颜某诉求的运费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颜某运费11000元。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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