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场上意见不合,酒后持刀伤人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2:01)    点击:395

     酒场上意见不合,酒后持刀伤人 

       【导读】20141014日,浉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决缓刑刑事处罚。法院的判决让被告人,辩护人与被告人相互握手走出法庭。

    故意伤害案件要要点掌握轻伤案件中对轻伤等级划分,故意杀人罪致多人轻伤量刑标准也与此相同,打人至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依据新的轻伤认定标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这种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只做为情节上的量刑标准,如轻伤一级在判刑时比轻伤二级稍重,但河南刑事律师在辩护时对此应当不做为重点,应当考虑过错程度,受害人在轻伤案件中有过错的如何判刑,另在于区别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但寻衅滋事的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从而使两罪的犯意较难区分,但是仍然可以根据事情的起因和当时的客观条件予以判断。

    相信多数人对轻伤害案件了解,有的网友问轻伤害案件已到法院多久才能判刑,还有轻伤害案件双方已和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依据一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法院判决研究后,结合本案供其参考。

【案情简介】

    2014714日,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尹某某与同事一起喝酒,喝酒期间于同事发生了争执。在相互撕打时、尹某某将王某某脸部用刀划成轻伤。随后王某某报警,尹某某被浉河区警方刑事拘留。随后笔者(文赢律师事务所胡建平律师,15938253776)接受委托担任尹某某辩护人,鉴于案情笔者向浉河区警方提出尹某某取保候审的意见被驳回,该案于2014820日移送浉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再次向浉河区区检察院提出尹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该案被移送法院,20141014日开庭当庭作出判决,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尹某某判处缓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省故意伤害的最新司法解释】

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国权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国权律师,张国权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国权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6908390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国权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信阳律师 | 信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国权律师主页,您是第928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