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6:31)    点击:296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单一条件。

  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即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复合条件。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指定期间

  内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如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责令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多重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

  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3个条件。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不统一,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那么,

  究竟运用什么原则来处理这些矛盾呢?笔者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应适用解

  决冲突规范的一般原则,即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平衡原则,既要注意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要考

  虑到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分别进行原则,行政诉讼的目的就

  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对人发动行政诉讼程序后,并不影响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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