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不易多磨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9-06 17:48)    点击:144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818日在信某市浉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95日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很少一起生活。一个在某港,一个在某河,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才住在一起,2012年生下小孩。孩子未满月,原告便被婆婆赶出家门。原被告聚少离多,见面时还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缺乏照顾和关爱,一应事物全由原告处理。原被告经过多年的磨合依然有着巨大的性格差异,感情已经破裂,无任何修复的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

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注重夫妻感情的沟通和培养。原被告夫妻之间出现摩擦实属正常,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原告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国权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国权律师,张国权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国权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6908390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国权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信阳律师 | 信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国权律师主页,您是第92811位访客